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引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区,县(市)长期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是跨行政区域和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审查批准保护饮用水源的方案和具体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源划分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所称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其中包括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可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护水质、水资源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水源已开发环境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的行为,均有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
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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