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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登记办法与程序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7-01-17
 
 一、凡具有下列身份者均可办理侨情登记:

  1、本人曾在国(境)外生活,后回国定居的;
  2、本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在国(境)外生活,后回国定居的;
  3、本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曾在国(境)外生活,后回国定居的;
  4、本人的上述亲属现在国(境)外取得长期合法居留权的;
  5、本人与归侨、华侨等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
  6、其它涉侨亲属关系。

  二、申办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办理归侨身份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公函、本人回国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出生证等。如本人有关回国证件遗失,则单位公函中须注明申办人在国外定居至回国的记载,亦可凭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2、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地的亲属应办理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公函、申办人与归侨亲属或其它海外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档案记载、公证书)。海外亲属的海外定居证件(身份证、居留证、绿卡、移民纸等)。此外与华侨或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申办人及其亲属还须提交公证书。
  3、申办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须是有效证明文件,提交的影印件须清晰无误,单位公函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上述文件资料备齐后,一并交市侨办审验。申办人填写《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申办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可,在封面“登记人”一栏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所在单位存入档案,另一份交市侨办侨政处登记存档。申办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本人户籍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有关证明和加盖公章。

  四、市侨办审核确认后,即按规定分类存档。登记人在表中内容出现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登记单位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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